首都机场结清收购第三期项目与集团公司对价款
首都机场结清收购第三期项目与集团公司对价款
首都机场结清收购第三期项目与集团公司对价款 更新时间:2010-2-4 2:00:45 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0年公司债券网上推介会上, 公司董事会秘书舒泳介绍了收购第三期项目的整体安排。 根据集团公司于1999年10月26日向本公司作出的《非竞争承诺》,集团公司承诺在集团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30%股权或以上期间,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参与或通过持有任何权利和权益或其他方式从事任何与股份公司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航空性业务和/或非航空性业务。同时,为缓解本公司现有设施的营运压力,加强本公司营运的规模经济效益,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收购第三期项目的部分资产。转让涉及的标的资产主要包括:第三期项目的飞行区资产、三号航站楼及相关资产,机场范围内道路、捷运系统、商场面积及其它相关设备、机械及设施等、三号航站楼及配套建筑物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 2006年10月26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达成了第三期标的资产的《资产买卖协议》,约定本公司在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以2006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收购第三期标的资产在建工程。于2006年10月25日和2006年12月21日,上述协议分别获得本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第三期扩建项目竣工及投入使用的整体安排,在获得民航局的行业验收后,于2007年10月28日,第三期项目中的飞行区完成验收并先行投入使用,于2007年12月25日,首都机场扩建工程完成验收,自2008年2月29日至2008年3月25日期间进行试运行,自2008年3月26日起,第三期项目正式投入使用。 2008年1月31日,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资产买卖协议之补充合同》,约定了在相关政府部门批复获得前的过渡期间内,本公司以承担集团公司因相关资产发生的全部费用为条件,使用第三期标的资产,在获得相关政府部门批复后,以其批复或双方的另行约定,由本公司进行资产收购,《资产买卖协议之补充合同》还约定《资产买卖协议》项下有关评估基准日的定义和条款均调整为2007年12月31日。以上安排于2008年1月24日和2008年3月28日分别获得本公司董事会和临时股东大会批准。根据香港联交所的相关要求,独立财务顾问也发表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以财建[2008]1106号文,批复了上述有关收购的安排。同意本公司向集团公司收购第三期标的资产。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及《资产买卖协议之补充合同》,本公司与集团公司经协商,共同确认第三期标的资产收购后续事项如下: 1、以2008年10月1日作为《资产买卖协议》及《资产买卖协议之补充合同》所述的第三期标的资产的收购日,即本公司确认第三期标的资产入账的日期,双方确定的第三期标的资产对价约为人民币26,940,546,000元。 2、本公司按照与机场集团的约定,以承接负债及直接付款方式在2009年9月30日前结清全部对价。 3、首次付款日至有关收购款余额支付完毕之日的资金成本,按实际发生金额在结清对价时多退少补。 4、双方约定,资产对价中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最终以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价格为准,双方以最终批准备案的土地使用权价格与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土地价格的差额调整对价;竣工决算结果与原账面价值的差异按不超过原评估金额的10%对有关对价进行调整,多退少补,若超过10%,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转让价格并报财政部批准。 于2009年9月30日,公司已经结清了与集团公司的对价款。